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1.09.22

赵女士是一家科技公司职工,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5月15日,赵女士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赵女士申请,人社局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正是通过此事,赵女士才知道,其公司连续6年竟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赵女士所受伤害构成6级伤残。

因公司拒绝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赵女士想知道,在她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该向谁索要工伤待遇?

点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表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赵女士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公司索要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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