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2016年3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
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整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清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但未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即擅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清理未经授权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查处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违规行为,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取缔各类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严惩“黑中介”等严重违法行为。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对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做好对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对在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擅自从事培训业务和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违规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以及存在捆绑或隐性收费行为等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二)依法取缔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依法打击以暴力手段胁迫劳动者接受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规范旅行社与其招用导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导游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三、专项行动的方法及步骤
(一)自查阶段(3月3日至3月18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辖区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及招工用人单位对照专项行动清理整顿内容逐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3月21日至3月25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重点清理整顿对象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规范中介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分析总结阶段(3月28日至3月31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上报专项行动书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规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行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6年3月5日前上报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含电子版),4月4日前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及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改进执法方式,强化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执法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健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要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三)组织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各地要实行部门联动,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相关内容,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要落实涉及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违法案件的属地监管责任,形成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组成跨部门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注重舆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抓住春节后大学生求职、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的契机,结合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进一步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处理联动机制。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案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联系人:杨作鹏
电话:0951-5099279(兼传真)
邮箱:13995001200@163.com
附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