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和公布制度,提高重大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指导和督查等方式,督促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快速、有效完成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查处,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和结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件违法情节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适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案件办理结果的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违法案件),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
(一)中央机关、领导同志批(转)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领导批(转)办的违法案件;
(二)网络等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100人以上严重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其它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案件。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区范围内重大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工作和公布工作,具体业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总队)负责办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违法案件,自发现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向自治区报送的同时还应向所属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六条 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挂牌: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案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批准,列为自治区级挂牌督办案件,向有关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承办单位按照督办通知书要求,制定具体的承办方案,明确承办人员,认真组织查处,充分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案件基本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督办机构批准,在30日内完成。
(三)督办:督办机构对督办案件应当专人负责,定期跟踪,及时掌握了解监督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报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每5个工作日向督办机构书面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结案为止。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案件查处书面报告及主要案卷材料(复印件)。
(五)公布: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违法案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同意后,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或向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跨地区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督办案件查处有力、社会影响较好的,可给予承办单位及人员通报表扬;对按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案件久拖不决且不说明理由的、在报送案件处理结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承办单位领导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该依法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重大违法案件,可根据情况由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重大违法案件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下达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本制度也适用于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级市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可结合本地实际比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2.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
附件1: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宁人社案督字〔 〕 号)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宁人社发〔2015〕号)的规定,现将符合该制度第 条第 款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发你局:
涉嫌违法单位:
法人或项目负责人:
涉案人数: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可附案件投诉材料)
督办要求:
请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案件办理情况及结果依照法定程序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此案办理过程中,请按督办报告制度,及时与自治区劳动监察局(总队)进行联系反馈。
督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人社案报字〔 〕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宁人社发〔2015〕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 年 月 日发现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有关情况专题报告如下:
违法单位:
法人或项目负责人:
涉案人数:
涉案金额:
基本案情:(发生时间、地点、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条款、初步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等)
办案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以下简称社会公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受理投诉举报、主动监察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经依法行政处理(处罚)已结案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100人以上导致突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采取侮辱、体罚、殴打、拘禁等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欠薪逃匿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劳动违法行为。
第四条 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载体及方式: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务公开栏;
(三)用人单位办公(施工)场所或街道(乡镇)公益性机构张贴公告;
(四)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第五条 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办公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案由、涉及人数和金额等重大违法情况简要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拟公布的重大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并对公布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重大法行为,要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材料内容包括违法情况简要、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违法事实、违法认定、处理情况或结果、社会公布的载体和方式等。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认为有必要公布的违法行为,在全区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重大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十条 对不按照本制度规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社会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