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当了股东就不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2021.07.15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4年5月,我入职长春一家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缴纳五险一金。2016年4月,公司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员工入股,我便成为一名股东。但入股后,公司只有一年给了分红。

后来,公司经营不景气,我的劳动合同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时,公司想要降低我的工资,逼着我签订新合同,我不同意,公司说这种情况就视我为主动辞职,并将我移出工作群,不再让我上班。同时,公司还告诉我,因为我是股东,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所以不能给我任何补偿。

请问,公司这么做对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长春 李先生

为您释疑

李先生您好!

从您反映的内容来看,您作为单位的一个股东,享受分红,但同时您也和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视为和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公司在您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降低了原来的工资标准,没有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续签,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

您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计算一下自己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王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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