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热点问题深度解读(八)

2011.07.07

47、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黄迎新:《社会保险法》强化了违反本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公民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吗?

高喜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并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本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二,规定了工会的监督。本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49、《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高喜民:《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1)人大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第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二,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3)社会监督。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第二,规定了工会的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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