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热点问题深度解读(七)

2011.07.07

3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贾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此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6、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贾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国家对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的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确定。

37、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贾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四是在境外就医的。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8、什么叫失业保险?

黄迎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职工在失业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

39、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黄迎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参保范围。

40、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黄迎新: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将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41、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黄迎新: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2、对失业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黄迎新:《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黄迎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黄迎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5、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黄迎新:(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6、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要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黄迎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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