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10月9日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台账和我省《关于进一步构建劳动关系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增强协商主体代表性、规范协商...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资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监...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现将《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精神,为全面治...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系,引导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4号)要求,发布本市20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我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8%。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