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院“以案说法” 因疫情防控未上班 劳动报酬获司法保障

2022.08.23

人民网厦门8月20日电 (余乃鎏)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居家隔离,且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道路又被封禁通行,3名保安近20天无法到岗上班……那么,他们是否有权索要这一期间的劳动报酬?企业方又该不该支付?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对一起追索涉疫情期间劳动报酬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依法保障了3名保安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陈某等3人是厦门一家安保公司的员工。2021年9月20日至10月7日,因受疫情影响,他们无法到岗上班,但他们认为这是疫情防控原因所致,安保公司应该支付这一时期的工资。2021年10月25日,陈某等3人提请了劳动仲裁,并得到了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然而,安保公司不服并向同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等3人未经主管安排自行离开工作场地,已造成岗位空岗,并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工作,故公司无需支付他们未上班时段的劳动报酬。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陈某等3人未到公司上班,系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居家隔离,且居住区域与工作区域之间的道路也因疫情防控无法通行,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安保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3名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安保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最终,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疫情当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共同防疫,相互理解与扶持,保持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共克时艰。”同安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一方面,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时,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支付的工资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做出减少劳动报酬、缩短工时等事项时,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平等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留存书面协商结果,不可通过发布公告、通知等方式便单方面变更薪资标准。另一方面,劳动者应当按照政府发布的通告等文件要求,配合流调、核酸检测工作,如实报告行程,不谎报瞒报,应检尽检,避免因个人行为违反防控疫情措施而影响工作和生活,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疫情期间不同工作状态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以及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否延迟发放劳动者工资、能否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资标准等问题,同安法院法官也一一给出了“答案”:

一是对于因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按时返岗的,企业可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二是对于被依法隔离的,企业应照常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进行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且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认定工伤的则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对于居家办公的,根据企业安排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在线上班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居家办公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是对于在企业正常上班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是对于因企业停产停业、没有上班的,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的70%计发。

此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支付的工资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着力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同安法院近年来紧密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采取了前置调处关口以发展横向联合、打破部门藩篱以实现纵向整合、组建专业团队以优化资源配置及深化智慧法院、加大宣传力度等一站式立体化举措,有效维护疫情期间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数据显示,仅今年以来在劳资纠纷案件方面,同安法院累计开庭70件、调解23件,化解涉疫情群体性劳资纠纷1起共12件,还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普法方式,集中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关系法律规定政策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降低纠纷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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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网厦门8月20日电 (余乃鎏)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居家隔离,且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道路又被封禁通行,3名保安近20天无法到岗上班……那么,他们是否有权索要这一期间的劳动报酬?企业方又该不该支付?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对一起追索涉疫情期间劳动报酬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依法保障了3名保安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陈某等3人是厦门一家安保公司的员工。2021年9月20日至10月7日,因受疫情影响,他们无法到岗上班,但他们认为这是疫情防控原因所致,安保公司应该支付这一时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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