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最低工资中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2021.11.24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王某以公司支付的2019年12月工资数额低于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补齐差额部分。

经开庭审理查明:王某自2019年6月到该公司工作,12月出勤28天,其中加班6天,公司向王某支付12月工资为2000.00元(基本工资1700.00元、加班工资300.00元)。

【处理结果及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该案中,虽然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低于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910.00元(2018年6月1日今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00元),但该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300.00元,剔除加班工资后,王某工资只有1700.00元,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对于王某要求公司补齐低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仲裁员主持调解,公司向王某补齐了低于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

【案例启示】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且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保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兰守华)

  • 工资
  • 最低工资标准
  • 加班
  • 支付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