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只有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2021.11.24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赵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2021年4月21日公司以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6月,赵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开庭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赵某入职,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4月21日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及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要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第三,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上三方面缺一不可。

该案中,公司以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庭审中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启示】

虽然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管理职工权限,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否则用人单位将会承担败诉风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是否是“在试用期间”,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只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邢云哲)

  • 劳动合同
  • 试用期
  • 解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