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负伤单位买单

2021.11.23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4日滕某到某服装厂工作,2020年3月14日在工作中受伤,区人社局认定滕某为因工负伤。2020年7月20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滕某伤残程度9级。由于某服装厂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腾某未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待遇,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滕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规定及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开庭查明,该案中滕某因工负伤并被确认9级伤残,工作期间某服装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服装厂全额支付滕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启示】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赔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负担。(邵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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