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企业技术竞争力,公司经过层层选拔决定对胡女士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并为此次培训出资5万元。在将胡女士送往外地进行的培训同时,公司与其书面约定:胡女士学成归来之后,必须在公司工作满5年,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经过半年的培训学习,胡女士顺利结业。返回公司后,她应用此次培训学到的技术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难题,为公司降成本增效益做出了突出贡献。2021年9月25日,即胡女士返岗上班一年的时候,她的丈夫应聘到外地一家用人单位,她决定跟随丈夫一同到外地发展,并向公司提交了辞呈。
公司虽然同意胡女士离职,但要求她按照培训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点评】
胡女士有权拒绝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该规定表明,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所产生的违约金,必须以“培训费用”为限。结合本案,公司为胡女士支付的专业技术培训费为5万元,服务期为5年,相当于每年花费1万元。在胡女士已在公司工作一年的情况下,其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是4万元。因此,公司要求胡女士承担10万元,违反法律规定。
不过,当公司将违约金数额调减为4万元时,胡女士还是应当支付这笔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