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裁决有劳动关系 农民工工伤认定有望了!

2021.09.08

中工网讯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8月27日,农民工谌某兴拿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时,法律援助律师李勇告诉他:“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了,接下来的工伤认定就好办了!”

今年7月7日,四川工人日报以《没签订合同农民工受伤遭“扯皮”》为题报道了农民工谌某兴务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受伤时,导致总包单位和劳务公司推诿扯皮,无奈之下,他只好申请劳动关系认定,将总包单位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劳务公司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分别列为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

针对谌某兴的仲裁诉求,第一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辩称,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基础,第一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第一被申请人将涉案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第二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第二被申请人具有合法资质,具有独立用工权,涉案工程木工工作是第二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与从事木工的劳务人员建立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从未安排申请人从事木工工作,也没有授权委托任何人或单位招聘或雇佣过申请人。申请人请求与第一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请求不予支持。

面对仲裁庭审,作为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务公司干脆不理不问,既不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任何书面材料。

庭审中仲裁委审理查明:位于成都高新区的某建设项目由第一被申请人承建,第一被申请人将该项目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第二被申请人,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申请人于去年5月9日经吴某某招用进入第二被申请人处从事木工工作,日工资300元/天,试用期180元/天。第一被申请人提交证据《2020年10月民工工资表》显示,由第二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去年10月13日,申请人上班时受伤,后被木工班组负责人张某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同时,谌某兴受伤时,穿戴有第二被申请人公司字样的安全帽和工作服。

综上所述证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故该委按被申请人缺席裁决处理,第二被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该委对申请人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采纳。

最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谌某兴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了,工伤认定就容易多了!”谌某兴的法律援助律师李勇欣慰地表示,目前谌某兴已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相信认定结果会很快出来的,谌某兴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只是时间问题,指日可待。四川工人日报还将继续关注后续结果。(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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