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资矛盾逐步凸显。
近日,江苏省丹阳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了一起疫情期间产生的劳资纠纷。职工李某于2005年8月入职至某公司工作,月工资3600元。2020年1月30日,该公司安排李某为公司隔离员工送饭,李某工作至2月18日。李某主张其被公司老板口头辞退,要求该公司支付1月至2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庭审,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太大争议,且该公司已将李某的工资足月支付完毕。经仲裁员调解,该公司同意按李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李某的具体工作内容做更详细的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任何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员工,首先应明确该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范围,用人单位若想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薪资待遇,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其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具有合理性。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员工岗位和薪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如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情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造成很多企业停产停工,目前虽逐步复工复产,但对前期造成的影响仍未完全消除。目前,该市人社局部门已采取社保助企“免减缓”、农民工返岗“点对点”、网络招聘等措施减轻企业的负担。在用工关系方面,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在共同抗疫这一特殊环境下,需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如果员工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但劳动者的行为情节恶劣并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或管理秩序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部分行业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同时,该市人社部门将积极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争议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用工环境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