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退还、管理以及推行第三方担保等制度,切实发挥工资保证金在根治欠薪中的作用。
《意见》规定,人社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共同督促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确保应缴尽缴;对依法依规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时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退回企业账户。
《意见》对五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是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各地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实际比例缴存;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在同一市州(设区的市)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缴存金额按实际比例进行缴存。
二是实行差异化缴存。对在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实行差异化缴存:新注册的企业首次缴存保证金按各地比例缴存;对连续2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降低缴存比例,视情况按各地最低比例缴存;对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视情况可免于工资保证金缴存。
三是推行第三方担保等制度。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是规范缴存模式与管理。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向社会公开,实现保证金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五是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程序。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经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动用保证金后,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赵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