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2019.07.26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2年2月入职某电力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016年2月,王某因酒驾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刑罚。同月,该电力公司知悉了王某被判处刑罚的事实。2019年1月,公司以王某三年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称:公司在2016年2月便知悉自己因酒驾被判处一个月拘役刑罚的情况,但考虑到自己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决定给予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当时未对自己作出处理;直至2019年初,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需要裁员,便以三年前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以王某被判处过拘役刑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期限限制,因此无需支付王某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观点分析

由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案件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时间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三年前未行使解除权,给了王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三年后再行使解除权,明显对王某不公平,应当支持王某的请求。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其一,虽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解除权”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行使解除权,应当视作用人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或者是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原谅了职工所犯的错误,给予犯错误的职工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参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在放弃了相关权利后,在不存在遭受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下,事后权利人是不能再主张该项权利的,否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二,从劳动立法精神来理解,劳动立法的本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延续劳动关系,在多年后再以对方以前所犯的错误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会让双方无法建立信任。尤其是如果犯错误的是职工,会让职工陷入一种恐慌状态,不知何时会因为之前所犯的错误被解雇,这明显不利于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所以,就本案来讲,王某当时犯错后,公司未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公司放弃了解除权。王某三年来积极认真工作、再未犯过错误,该电力公司以他三年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合理,应当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当然,如果出现劳动者之前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由于劳动者故意隐匿或者用人单位在正常管理的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发现,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后用人单位才发现上述行为的,即使与这些行为发生时已间隔多年,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江苏省丹阳市人社局 仲明维)


  • 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观点分析 由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案件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时间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三年前未行使解除权,给了王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三年后再行使解除权,明显对王某不公平,应当支持王某的请求。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其一,虽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解除权”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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