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签名无法辨认协议效力受影响吗

2019.07.26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日,王某到某城建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19日,王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就工作地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城建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补偿款项进行了协商。2018年4月5日,王某与城建公司签订了协议,其中载明,公司同意补偿王某36万元,该项补偿金是一揽子综合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工资、奖金、加班、年休假、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补偿;支付补偿金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其他劳动争议。2018年6月13日,王某收到了城建公司支付的补偿金。

不久,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5064.7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001.3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8027.53元。

他提交的协议显示,城建公司在甲方处加盖了单位公章,王某在乙方处的签字无法辨认。王某称,自己在协议签名处写的是草书字体的“此合同无效”。王某在其他文件中签的名字都用楷书书写,清晰易辨认,并摁了手印。城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王某在城建公司留存了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此复印件仅限于与公司办理经济补偿用。”

【处理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王某在协议签名处用草书写的字无法辨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焦点辨析】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签名处所写的明显不是自己的姓名,故协议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在签名处写的草书虽无法辨认内容,但既然王某在协议上签字,应认定王某认可上面的内容,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如不同意协议中的内容,完全可以拒绝签订。但王某签订协议,收到补偿后又反悔,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王某在协议上摁手印,与签字有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该解释是针对民事合同作出的,但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其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第三,即使王某没有摁手印,双方签订的协议也已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以常理来看,协议乙方处应该签姓名,王某主张签的是“此合同无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他未能提供,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四,协议中不存在法定无效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无效情形。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了补偿金是一揽子综合补偿,且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王某再主张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就违反了诚信原则,其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山东省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祁通)


  • 劳动争议
2018年4月5日,王某与城建公司签订了协议,其中载明,公司同意补偿王某36万元,该项补偿金是一揽子综合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工资、奖金、加班、年休假、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补偿;支付补偿金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其他劳动争议。2018年6月13日,王某收到了城建公司支付的补偿金。 不久,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5064.7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001.3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8027.53元。 他提交的协议显示,城建公司在甲方处加盖了单位公章,王某在乙方处的签字无法辨认。王某称,自己在协议签名处写的是草书字体的“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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