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2019.07.26

案情简介

王某2012年7月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12月。2018年10月,王某因患病开始休病假。2018年12月,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书面通知王某,单方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提出异议,称自己仍属于医疗期内,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其工作。公司拒绝。在双方交涉未果后,王某申请了仲裁。仲裁委裁决撤销公司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正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王某2012年7月入职公司,2018年10月开始休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当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该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2018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王某尚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未经协商单方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应该将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其医疗期结束。因此本案中,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湖南省永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周建华)


  • 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2012年7月入职公司,2018年10月开始休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当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该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2018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王某尚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未经协商单方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应该将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其医疗期结束。因此本案中,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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