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做面部微整手术该请病假还是事假

2019.05.23

案件事实:

2013年3月1日,小丽入职某金融公司从事前台行政工作。2018年4月的一天,小丽早上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请假,称身体不适需请3天病假。之后她当天并未上班。由于当天公司有重要活动,其所在部门在此次活动中承担重要任务。部门经理无暇顾及其请假事宜,只在微信中回复了“已知晓”。小丽上班后,公司才知道小丽请假是为了做面部器官微整手术。

最终,公司以小丽未提前请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小丽为此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观点交锋:

小丽认为,自己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和医疗费支付凭证,自己请假属于病假。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请病假可以口头先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事后三日内补报流程,所以自己并没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

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提出;在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才可以当日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办。小丽做面部微整手术不属于病假,为此请假属于事假,完全可以事先申请。但她却违反规定,当天才突然以生病为由请假。而且,小丽请假当天公司有重大活动,其作为行政人员在此次活动中负有重要职责,小丽没有提前请假,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情形,公司认为小丽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争议焦点: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小丽申请的应是病假还是事假。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为,小丽所提供的某医院整复外科病历及病假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面部器官微整手术虽也是手术,但实质上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其没有紧迫性,小丽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而她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最终,仲裁委没有支持小丽的申请。

观点分析:

笔者认为,区分病假和事假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病假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是一个生理概念,期限由病情及医嘱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事假则是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以用人单位批准期限为准,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那么,做整形手术可以请病假吗?

仲裁委认为员工“不能证明手术系因病所致”,这是否定员工请假事由不属于病假范畴的关键。

笔者认为,可以以“手术发生原因”为划分标准将整形手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病或负伤,需要通过整形治疗的手术,具有修复性质。另一种是因本人为追求更好的外貌而进行的手术,具有美容性质。从手术的发生原因可以看出,员工因修复性手术请假,属于病假的范畴;而因美容性手术请假则涉及员工的私人原因,只能算作事假。

上述案例中,小丽进行的手术属于美容性手术,也不具有紧迫性,其缺勤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现实中也有“泡病假”、请“假病假”等现象存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细化规章制度,规定完善的请假流程来约束员工的行为,在员工发生不诚信行为时,能够及时作出相关处理。

(中智北京外企分公司法律服务中心 李倩茹)

  • 劳动争议
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提出;在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才可以当日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办。小丽做面部微整手术不属于病假,为此请假属于事假,完全可以事先申请。但她却违反规定,当天才突然以生病为由请假。而且,小丽请假当天公司有重大活动,其作为行政人员在此次活动中负有重要职责,小丽没有提前请假,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情形,公司认为小丽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争议焦点: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小丽申请的应是病假还是事假。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为,小丽所提供的某医院整复外科病历及病假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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