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我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到周先生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的一行字,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王经理有些头疼。
3年前,周先生所在的公司被这家集团公司收购,周先生和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因此由集团公司继续履行。最近,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集团公司便决定与周先生终止劳动合同。没想到,周先生却提出了异议。
原来,在两家公司合并之前,周先生在原单位已经工作了8年。他认为,自己在两家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加起来已有11年,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但王经理却提出,虽然集团公司应继续履行周先生和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算数,周先生在集团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只有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只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终止。
双方争执不下。周先生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向周先生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新单位将承继原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与原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将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这也就是说,有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义务也转移到合并后的单位。
周先生因原单位被集团公司收购而进入集团公司工作,属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情况,因此他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和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这样一来,周先生在集团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周先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集团公司应当与其订立。
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释法,王经理代表集团公司承诺与周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先生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放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