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5日,刘某到某单位后勤部门上班,岗位为保洁员。该单位与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于2019年1月1日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不久后,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事实无异议,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存在分歧。
原单位认为,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本单位的后勤管理工作已由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面负责。本单位曾将此情况告知刘某,让他自行选择是否去物业管理公司上班。刘某主动选择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刘某主动离职。刘某则提出,原单位是口头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自己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自己是被迫同意的。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主动离职,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该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庭审调查
仲裁委员会查明,原单位因经营战略调整,取消了后勤部门,相关工作交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原单位将这一情况提前向刘某进行了告知,并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刘某进行了协商,刘某同意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并不存在胁迫刘某的情形。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于2019年1月1日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不足以证明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主动离职。但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他是被迫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庭审调查显示,原单位向刘某提前告知了后勤部门取消的情况,并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与刘某进行了协商,应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原单位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对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在处理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时,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仲裁员应结合庭审中对当事人的询问,根据案情的逻辑发展,力求客观公正地还原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裁决。
(山东省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