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被派遣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2019.05.07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5年3月27日中专毕业后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入职后,劳务公司将林某派遣至甲公司工作。2017年6月9日,林某在工作现场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擅自离岗,甲公司以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6月22日,劳务派遣公司以林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工资支付至6月30日。随后,林某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主张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1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无需支付当年的年休假工资。

【案例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本案中,林某于2015年3月入职该劳务派遣公司,至2017年6月工作年限为2年3个月。根据上述规定,林某应享受年休假为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6月22日解除,劳务公司向林某支付工资至6月30日。据此,6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林某不在岗工作,劳务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林某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深圳华创印刷有限公司 谢炳城)

  • 劳动争议
随后,林某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主张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1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无需支付当年的年休假工资。 【案例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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