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单方随意变更吗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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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之间本来就是松散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我想怎么安排我的时间都行,他们怎么管得着?”这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了一位前来投诉的劳动者。

原来,这位劳动者沈某是一位健身教练。几个月前,他和一家大型健身中心A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每周六、周日各在健身中心工作4个小时,为健身中心会员提供健身课程。一段时间后,又有一家健身中心B公司找到沈某,提供了更高的小时工资,要求他在周六、周日到B公司上班。沈某被高薪吸引,于是和A公司协商,要求更改工作时间。但A公司拒绝。

沈某不甘心,在协商不成后的那个周六,他在A公司只工作了一个小时,就以身体不适请假走了,周日也没有出现,导致很多预约好前来上课的会员扑了个空,公司不得不以退还课时费和延长课程期限等方式来安抚会员。后来,A公司查到沈某那两天都去了B公司,于是扣发沈某的劳动报酬,以此抵消公司的经济损失。沈某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自由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于是前来投诉。

了解情况后,监察员告诉沈某,公司扣工资虽然不当,但他也有错在先。非全日制用工并不表示劳动者可以单方变更自己的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他与A公司订立合同在前,应该优先履行与A公司的约定,因他未履约给A公司造成损失,理应赔偿。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释法、沈某向A公司道歉并表示将继续履约和赔偿公司的损失后,公司全额发放了沈某的工资。(子闽/文 小米/绘)

  • 劳动合同
沈某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自由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于是前来投诉。 了解情况后,监察员告诉沈某,公司扣工资虽然不当,但他也有错在先。非全日制用工并不表示劳动者可以单方变更自己的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他与A公司订立合同在前,应该优先履行与A公司的约定,因他未履约给A公司造成损失,理应赔偿。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释法、沈某向A公司道歉并表示将继续履约和赔偿公司的损失后,公司全额发放了沈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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