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至2014年1月,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0月,张某提出自己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双方2014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能要求将这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是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宜,应待这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再作决定。
张某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是否可以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观点交锋】
本案在处理中,仲裁委内部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张某至2017年10月入职时间已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要张某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张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 张某的劳动合同至2018年12月才到期,故公司无需立即与其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仲裁理由】
本案涉及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原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在双方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原来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8年12月,而张某在2017年10月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属于续订、订立劳动合同,而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因此,公司有权拒绝变更尚在履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张某如向公司提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稿件提供:山东省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