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提前约定经济补偿标准是否恰当

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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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闽/文小米/图

“如因公司原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将按以下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在3年之内的,每满1年支付3000元;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在3年至5年之间的,每满1年支付5000元;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 每满1年支付7000元……”

6年前,王某即将入职某传媒公司,当看到公司拟定的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时,王某有些不解,为什么支付经济补偿也要分这么多档次呢?

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为了鼓励员工与公司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由于王某对法律规定也不大了解,又加上当时和公司约定的月工资只有3000元,他觉得自己将来即使离职,计算经济补偿时也不会吃亏,于是签下了这份合同。

入职后,王某赶上了公司发展的好时候,加上他自己的努力,薪酬逐年上涨,最近一年来,他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达到1万元。但就在最近,因为王某所在部门要重组,公司便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同意了,但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上,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即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每满1年支付7000元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而王某却认为合同中的标准已经不符合自己现在的工资状况了。最终,公司坚持按合同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王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 《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设置了严格的底线。 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因此,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经济补偿标准,都不能低于这个底线。

王某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1万元,没有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理应按实际工资数额和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标准低于王某的实际月工资数额,违反法律规定,相关条款应属无效,公司应当补齐经济补偿差额。

最终,王某拿到了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

  • 劳动争议
王某同意了,但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上,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即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每满1年支付7000元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而王某却认为合同中的标准已经不符合自己现在的工资状况了。最终,公司坚持按合同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王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 《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设置了严格的底线。 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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