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王女士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为怀孕后反应强烈,她到医院开具病假条,没有正常到岗工作。为此,公司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想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解答:公司解除王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王女士怀孕期间因身体反应强烈,没有正常到岗工作,且履行了相关手续,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使是为照顾怀孕女职工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怀孕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怀孕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的变更,则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619号令)也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社局 胡晓东 戚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