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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从筹备期间起计算

2018.03.14

案情简介

某公司筹备期间,为开展业务,向刘某发出录用通知书,注明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两个月。刘某于2016年11月30日入职,岗位为业务总监。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17年1月5日,刘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同时,劳动合同承认刘某在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对筹备期间权利义务予以承继。

2017年6月,刘某辞职。2017年9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试用期却约定为两个月,系违法行为,要求公司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即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工资15000元。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承认申请人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也即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与两个焦点问题相关:双方究竟约定了多长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实际履行了多长的试用期?

焦点分析

笔者认为,公司与刘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理由为:

筹备期间的公司聘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单位发放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点。筹备期间用人单位未取得用工主体资格,如果用工关系在公司成立前终止,一般不会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其用工行为如果延续到用人单位成立之后,筹备期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成立后的单位继承,用工时间应连续计算。在实践中,劳动者要求将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也应得到支持。

从合同约定也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应当从刘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筹备期间因不符合主体资格,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但用工行为持续至成立以后,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本案中,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认刘某在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对筹备期间权利义务予以承继”,即公司承认刘某在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并认可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该合同期限覆盖筹备期间。

而且,从录用通知书中也可以看出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向刘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注明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两个月,刘某于2016年11月30日入职,合同终止之日为2017年11月30日,刚好一年时间。

因此,笔者认为,在试用期问题上,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劳动合同对试用期截止日期的约定违法,双方实际履行的试用期为两个半月,属于违法履行试用期半个月的情形,公司应支付刘某赔偿金半个月工资7500元。理由如下:

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符合法律规定。如前所述,刘某与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刘某与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和合同中均注明“试用期两个月”,故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但在实际计算时,试用期应当从入职之日起算。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由于入职之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不了解不熟悉状况,处于“陌生”阶段,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限,也是劳动者适应、了解用人单位的熟悉期间。入职一段时间后再约定试用期,有违常理,不符合逻辑。因此,试用期应当从入职之时起计算。具体到本案,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也明确试用期为两个月,可以看出刘某自入职开始就进入试用期,也可以认定公司对刘某的“考察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开始。

试用期应当依法履行。刘某与公司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录用通知书和合同中均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因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一致,试用期应包含筹备期间的试用期,那么刘某的试用期期限本应认定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月30日止。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等于延长了刘某的试用期,违法约定了半个月试用期,刘某也已实际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刘某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5000元,公司需支付刘某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7500元。

最终,仲裁委认定刘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两个月,从刘某入职之日起计算;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半个月,且已经实际履行,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7500元。(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刘伟 阮叶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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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筹备期间,为开展业务,向刘某发出录用通知书,注明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两个月。刘某于2016年11月30日入职,岗位为业务总监。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17年1月5日,刘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同时,劳动合同承认刘某在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对筹备期间权利义务予以承继。 2017年6月,刘某辞职。2017年9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试用期却约定为两个月,系违法行为,要求公司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即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工资15000元。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承认申请人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也即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与两个焦点问题相关:双方究竟约定了多长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实际履行了多长的试用期? 焦点分析 笔者认为,公司与刘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理由为: 筹备期间的公司聘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