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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16〕39号)

2016.08.04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煤矿关闭退出步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深度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全市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主动适应煤炭产业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牢牢抓住“依法治安、从严治矿”主线,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着力淘汰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将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脱困转型升级相结合,加快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淘汰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安全约束退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整改后安全仍不达标的煤矿坚决依法关闭。坚持环境与质量标准约束退出,对未达到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和商品煤质量标准,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达标的煤矿依法关闭。坚持政府引导退出,落实奖励和配套政策,引导煤炭生产企业尤其是严重亏损企业及产煤区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退出煤炭生产行业,实现转型发展。坚持依法依规退出,做到决策有据、程序合法、保障到位、及时公开,实现关闭工作与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统一。

(三)工作目标。在近年来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2至3年的时间,关闭煤矿340个左右、淘汰落后产能2300万吨/年左右,其中2016年各产煤区县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数量和产能应“双减”50%以上。通过实施煤矿关闭退出和结构调整,煤矿数量压减到70个以内,煤炭产能压减到2000万吨/年以内,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脱困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四)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技术改造、产能核增的项目,按照煤矿个数及煤炭产能在产煤区县内“双控”的原则,实行“存去挂钩、减量置换”,对具有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煤矿实施改造升级后生产能力能够达15万吨/年及以上,由产煤区县制订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保留现有生产能力9万吨/年并于2017年度达到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和现有生产能力大于9万吨/年的煤矿。依法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加快关闭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依法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引导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主动关闭退出。具体范围如下:

1.逐步淘汰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2.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以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延期审查或执法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

4.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

5.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6.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

7.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8.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9.资源枯竭的煤矿;

10.主动申请关闭的煤矿;

11.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各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分年度确定具体关闭数量、对象;对于煤矿关闭退出严重影响民生用煤的产煤区县,由产煤区县制订保留煤矿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

(六)促进煤炭行业调整转型。鼓励煤炭企业对煤炭洗选深加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

(七)严格整治不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护处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同时,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煤矿关闭退出期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行为。

(八)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产煤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九)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十)促进保留煤矿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鼓励和支持煤矿按照“四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实施改造升级。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着力打造安全保障型矿井,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三、政策措施

(十一)实行煤矿关闭转产奖补政策。市级财政继续实施煤矿关闭转产奖补政策,各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应配套解决部分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

(十二)做好职工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挖掘煤矿企业内部潜力、实行内部退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做好再就业帮扶等方式,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发放稳岗补贴。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煤矿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严厉打击企业逃避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支持煤矿关闭后转产企业金融贷款,优先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和政府贴息、资金扶助政策。

(十四)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五)鼓励整体退出煤炭生产。对无市属国有煤矿保留、煤矿数量在10个及以内、产能在100万吨/年以下、通过改造升级生产能力仍无1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区县,支持和鼓励整体退出煤炭生产行业。

(十六)其他支持政策。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加快推进国有煤矿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解决原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市场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煤矿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各产煤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重庆煤监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审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化解过剩产能、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落实,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攻坚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十八)明确工作责任。各产煤区县人民政府是辖区乡镇煤矿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关闭退出方案和计划,加快组织实施。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煤矿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市场需求,进一步压缩煤矿数量和产能,制订市属国有煤矿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及配套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社会职能移交、关闭转产奖补、银行债务处置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煤管局(重庆煤监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政策指导、产业转型布局有关工作。

市信访办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属事责任单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做好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市级统筹专项资金,会同市煤管局(重庆煤监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督促国网市电力公司,停止对关闭煤矿供电,拆除所属产权的供电设施。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维护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安置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产煤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制定金融扶持政策,组织、协调金融债务处置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制定完善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办法、完善盘活土地使用政策。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打击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协助有关责任主体和单位,共同做好煤矿关闭退出的协调、督促和相关服务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商品煤质量检测和监测工作,打击掺杂使假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煤矿污染防治监管执法、煤炭用户污染监测执法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生活困难职工的民政救济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后,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职工的精准扶贫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关闭煤矿企业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宣传工作。

重庆能源集团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具体负责所属国有煤矿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切实做好关闭煤矿各项后续工作。

(十九)完善相关政策。各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针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矿区土地复垦、职工就业安置、转产扶持、工伤职工处置、精准扶贫等政策措施,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发展替代产业,稳步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认真制定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要认真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实施关闭验收。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对未完成任务的市政府部门、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国企负责人要予以问责。市煤管局(重庆煤监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矿关闭实施复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向市政府报告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情况。

(二十一)确保社会稳定。各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一手抓关闭退出、一手抓维护稳定,切实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配套政策,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人员安置,千方百计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产煤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时报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资料、总结,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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