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局)、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工会工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转发给你们。为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就业局势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
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关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在加大对职工安置工作资金投入的同时,加强对各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稳妥开展。
二、做细做实职工安置方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调研走访工作,摸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流职工底数、再就业需求等基本情况,指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细化实化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到“一企一策、一厂一策、一矿一策”。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建立信息采集报送机制
(一)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各地人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摸清企业和职工情况,切实做好职工信息采集工作。
(二)按时完成数据入库。各地人社部门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花名册进行封存,组织企业填报统一格式的职工花名册(表样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服务之窗-表格下载专栏下载),及时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系统”。
(三)动态更新安置情况。各地人社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情况,跟踪了解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帮扶和就业创业情况等信息,及时在信息系统内更新相关数据,直至该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四、发挥政策援企稳岗作用
(一)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于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化解过剩产能钢铁煤炭行业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引导企业开展用工调剂。鼓励引导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积极开展用工调剂,将企业富余人员向相近行业企业、相近工种调剂,实现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
(三)保障退养职工基本生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内部退养职工本人月工资70%或单位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困难企业经批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发给。
五、做好精准帮扶就业服务
(一)搭建再就业服务平台。引导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注明化解过剩产能人员),向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介绍及政策咨询。将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精准帮扶数据库“进行重点服务,动态跟踪转岗再就业情况,直到实现成功再就业。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分流安置人员较多的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
(二)完善创业扶持。通过“政府搭台,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方式,搭建创业平台,完善创业服务。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并在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没有享受过职业培训补助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以项目运作的方式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实名制登记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按每人35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资格证书相应的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四)鼓励吸纳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闽政〔2008〕18号文执行)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大托底帮扶力度。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并在灵活就业后,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强化社会救助托底功能,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统筹实施,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失业人员及家庭,给予相应的救助。
六、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省人社厅将按季度通报各地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情况。
七、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本《通知》政策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援企稳岗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等政策解读,帮助企业和职工了解形势和政策。高度重视和关心职工思想动态,认真细致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前端和基层,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见附件)
2.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花名册表样(见附件)
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跟踪掌握项目(见附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