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1号)

2014.02.24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规定,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

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补缴达龄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

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5周岁的当月可申请补缴达龄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不能补缴。

二、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所指“用人单位”如何界定?

答: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规定的相关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雇工如何认定和参保?

答:个体工商户雇工应以雇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雇工名册作为认定依据。雇工应随雇主参保,办理补缴需由雇主统一进行申报。

四、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应在何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答: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现参保地办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应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配偶共同从事个体经营,且配偶无其他用人单位的如何参保?

答: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配偶共同从事个体经营,且配偶无其他用人单位的,配偶可以雇主身份参保及补缴,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结婚证》(民政部门开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户口簿(含与户主关系页)等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我市居民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能否在我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答:现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可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需补缴以往年度养老保险的,补缴时段应具有本市户籍。

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答: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2006年10月1日之后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渝府发〔2006〕143号文件的规定,由原单位以单位参保的形式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办理补缴需提供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八、已参加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能否补缴征地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已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补缴征地前(原征地人员为2008年1月1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因用人单位漏保、少报等原因可以由用人单位补缴征地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人员应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根据其征地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对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重新确定,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处理。

九、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缴费年限超过10年不足15年的,如何进行延长缴费?

答: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缴费年限超过10年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从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十、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实施前,符合该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且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如在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实施前,延长缴费满15年,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我市2010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待遇,从2011年7月1日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享受2012年、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

十一、按照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进行延长缴费的人员,其缴费年限能否超过15年?

答:按照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进行延长缴费,以及延长缴费5年后的一次性缴费,其总的缴费年限均不能超过15年。

( 责编:zl )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规定,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 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补缴达龄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 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5周岁的当月可申请补缴达龄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不能补缴。 二、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所指“用人单位”如何界定? 答: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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