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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0]26号)

2010.08.27

各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信用社(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我们制定了《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精神,设立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担保基金是指省级安排专项用于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财政资金。设立担保基金的目的在于帮助创业人员从农村信用社取得创业小额贷款,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效益;同时分担贷款风险,保证债权的实现。

第三条担保基金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封闭管理,受省财政厅监督。省担保中心建立省担保基金专门账户,专门用于核算担保基金的归集和使用。担保基金及其业务与省担保中心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担保基金只能专项用于“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省担保中心与债权人约定,当受保创业者不能履行债务时,省担保中心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省担保中心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的60%。

第二章 来源及规模

第五条 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创业专项资金;

(二)省级就业资金;

(三)省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其他。

第六条 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业务需要,担保基金规模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担保基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八条 监管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担保中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对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审议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创业小额贷款损失代偿方案;

(四)审议变更担保基金规模等事项。

第九条 省担保中心为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创业小额贷款损失代偿方案;

(五)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六)负责对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开展与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省担保中心要加强对“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担保业务动态监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评估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定期检查评估还贷及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规避和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 省担保中心根据监管会批准的工作计划,与省联社签订统一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农村信用社在额度内开展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省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对担保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等具体承办单位要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和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担保和贴息审查。各地农村信用社要配合具体承办单位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具体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和贷款发放、收回。

第十三条 各具体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应切实履行贷款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并定期向省担保中心提供借款人的贷后检查和风险分类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对具体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的创业小额贷款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具体承办单位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季度还贷率提高到90%(含90%)以上后恢复办理。完成目标任务、还贷率高于95%(含95%)的省级承办单位,次年全额兑现工作经费;低于95%的,相应扣减工作经费。

第五章 催收和代偿

第十五条 创业小额贷款自发放后第四个月起以按月还款方式开始还款。未按月及时归还的,具体承办单位应配合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催收。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农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

第十六条 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同意代偿的,由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省担保中心承担60%。其余20%的损失由农村信用社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创业小额贷款发生呆账损失认定的程序:

(一)创业小额贷款发生呆账损失,由县级农村信用社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帐损失代偿审批表》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担保经办机构核实认可后报省联社州办事处(市联社);

(二)省联社州办事处(市联社)接报后会同州(市)财政部门、同级担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后报省联社;

(三)省联社接报后汇总送省担保中心,省担保中心提出创业小额贷款呆帐损失代偿方案并报请监管会审议。

第十八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省担保中心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监管会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担保中心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会计报表,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以保证财务账目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联社在本职责范围内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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