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换证对象
我区2009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含电子商务师培训考核站、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
二、评估换证时间
从2010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二)鉴定场地、设备等硬件情况;
(三)鉴定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考评人员情况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
(四)鉴定所财务管理、考务管理和鉴定收费情况;
(五)使用国家试题情况(含自命题情况)和使用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范情况等。详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换证申请表》(附件)。
四、提交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换证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申请表可从广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http://gx.osta.org.cn下载);
(二)成立鉴定所的批文(含增加职业(工种)的批文)。
五、评估办法和要求
(一)各鉴定所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换证申请表》并按其中的主要内容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和其他材料一起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审查、实地核查、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并结合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情况,打出综合评分。评分70分以上,且第二项得分24分以上为合格(第二项为否定项)。否则为不合格。对评估合格的鉴定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向社会公布,并统一换发新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三)不申请参加评估和没有通过评估的鉴定所,责成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报整改方案,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鉴定工作,整改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再评估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其鉴定资格。对连续两年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所,视为评估不通过,暂停其鉴定资格。
(四)我区建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交上述材料报自治区建设厅,由自治区建设厅按照评估要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抽查。
联系人:陈拥军
联系电话(传真):0771-5855902
电子邮箱:gxqzjc@126.com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