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工伤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为方便我市工伤职工就医,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卡就医,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下称“32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上报了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经对各地试点城市名单进行审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就...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学军 2013年7月27日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
门头沟、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煤集团,各相关工伤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进行...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