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患尘肺病工伤人员的医疗需求,合理有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企业兼并重组的需要,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现对在我省内用人单位因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职工工伤...
为了维护工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2004年1月1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由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且已办理伤残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参加...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
问:我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经...
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其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和自治区财政对工伤保险支付审核的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