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应聘成功后,公司通知其参加入职培训。公司的入职培训安排表显示,培训时间均是晚上,每晚2小时,总共12个晚上。魏先生对公司利用员工休息时间搞培训颇有微词,但一想可以领到加班费心理也就平衡了。
可培训结束后,魏先生等了半年也没拿到一分钱加班费。公司解释说,培训并不等于生产经营,而且组织培训是给员工的福利,没有加班费。
那么,用人单位将入职培训安排在工余时间合法吗?应否发放加班费?
【点评】
公司可在工余时间培训员工,但应支付加班费。
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利用工余时间安排岗位培训应控制好时间总量,避免违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据此,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在工作时间无法安排入职培训的,可以利用下班后、周末或法定休假日等工余时间进行,但每月的培训时间和其他加班时间之和不得超过36小时。
另一方面,利用工余时间搞培训应当视为加班,须支付加班费或者依法安排调休。加班的构成要素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加班为用人单位所安排或者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二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三是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
就本案而言,入职培训是公司安排的,体现了公司的意志。公司是利用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进行培训的,且入职培训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本质关联的一项工作。因此,入职培训虽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但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目的是让员工掌握相关技能、为其创造出更多更好效益,用人单位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因此,魏先生参加的入职培训应当视同加班。既然如此,公司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