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孟大学毕业后被公司录用,正式上岗前公司要求他参加由公司集中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让他和其他新员工交培训费5000元。小孟认为,公司组织培训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让他们为此买单不应当。公司解释称,他们交的这些钱在半年后将如数退还。
小孟质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点评】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教育,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其必须无条件承担相关培训费用,不得将其转嫁到员工身上。本案中,公司让新员工交纳入职培训费用、半年后予以退还的做法增加了新员工的经济负担,而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