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约定放弃向公司追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相关案例】
某公司的一名职工因自身原因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曾为该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与该员工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该员工放弃向公司追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可是,离职后没过多久,该员工因突发疾病没能享受医保待遇,向公司要求依法补缴社保费。公司以双方已经签订相关协议为由,拒不支付。那么,该离职协议是否有效?
答:上述案例中,这份协议是违法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该离职协议中关于社保费的约定,实际上是用人单位逃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违法手段,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离职协议中约定员工无权追索补缴社保费是无效的,劳动者可要求补缴。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