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做好全省预备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职鉴〔2010〕57号)

2010.08.26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1062号)等文件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全省预备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预备技师鉴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负责,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进行。

二、鉴定安排

(一)报考对象。报考预备技师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具有技师学院或者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学生学籍。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预备技师班学生的学籍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2.已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且考核合格的毕业班学生;

3.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

(二)试点鉴定时间:每年4月、10月的第三个周六。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8:30-10:30,操作技能考试时间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具体要求确定。

(三)试点鉴定职业(工种):试点期间开展鉴定的预备技师职业(工种)名称详见附件1。请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说明和实际教学安排选择报考预备技师职业(工种)。

三、鉴定考务要求

预备技师鉴定试点考务要求按照我省技师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分级组织。

1. 省鉴定中心负责省属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试点鉴定的资格审核、报考数据整理、考评人员遣派、鉴定实施、阅卷评分以及全省预备技师试卷命制、考务安排、证书核发等工作。

2. 各市鉴定中心负责本市属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试点鉴定的资格初审、报考数据申报、考场安排、考评人员遣派、鉴定实施及阅卷评分和成绩上报等工作。

(二)鉴定申报。各市鉴定中心、省属鉴定所必须在考试前30天将鉴定申报资料报省鉴定中心审核。

(三)鉴定实施。鉴定考核的实施必须在具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鉴定资格的鉴定所进行。鉴定过程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范,确保鉴定质量。

(四)数据上传。预备技师试点鉴定的数据上传统一使用职业技能鉴定二期业务系统,有关申报材料和要求另文通知。

四、证书核发

(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科同时达到60分或以上者为合格,核发预备技师证;当只有一科低于60分时可以申请补考,原及格科目成绩保留一年,超出有效期成绩不予保留。

(二)预备技师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省鉴定中心核发,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三)上报证书使用计划。请各市属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所在市鉴定中心上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生人数及名册(名册格式见附件2),市鉴定中心汇总有关数据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鉴定中心备案。

省属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鉴定中心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生人数及名册。

逾期不报的视作下一年度没有预备技师毕业生,不得组织预备技师鉴定报名。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的有关规定,预备技师考核鉴定费标准为400元/人(含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考核费用)。

六、联系方法

预备技师鉴定试点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鉴定中心考务科联系。联系人:潘圆圆,联系电话(020)83185190、传真:(020)83372387;财务联系人:梁洁贤,(020)83361541,传真:(020)83340592。

附件:1.预备技师鉴定试点职业(工种)名称

2.年度预备技师鉴定计划情况(含附表)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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