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拒绝不合理出差,被“炒鱿鱼”怎么办?

2022.02.10

在上海某房产公司工作的张女士结束产假返岗上班后,领导连续多次安排其去河南、江苏等地长期出差,而且每次出差都没有确切结束时间。张女士以身体需要继续调养不适宜出差、出差时间较长无法照顾家中年幼的孩子为由予以婉拒。之后公司却以张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女士认为,公司通过安排其长期出差,是变相调整工作地点,迫使她主动辞职。

张女士想问,她能否拒绝公司这样的出差安排?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费翔律师解答

第一,关于张女士能否拒绝公司这样的出差安排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根据长三角地区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从事全国范围的销售等工作地点无法固定的特殊工作,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的较为宽泛,公司在此范围内安排工作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其次,需要考虑张女士目前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异地长期出差必要性的情况下,张女士拒绝异地长期出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关于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张女士拒绝出差这一事实毋庸置疑,问题是其拒绝出差这一事实是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服从工作安排可以解除这一情形。诚如案例一的解答,判断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依据分析时强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内容须具有合理性,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的处分方式相契合。由此可知,不服从工作安排必须达到不得不解除的程度方可解除。但是,张女士仍处于哺乳期,在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异地长期出差必要性的情况下,其拒绝异地长期出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所致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具有主观的重大恶意,也未造成较大的恶劣影响,尚未达到严重违纪而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系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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