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试用期负伤,单位是否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1.11.22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于某到某机械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满后正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5天于某在工作中负伤。2020年8月被认定为因工负伤,2020年10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公司以于某尚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试用期内发生工伤,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于某在工作时负伤,且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确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即使于某负伤时尚在试用期内、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应向于某全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查明事实,仲裁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机械厂向于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5万元。

【案例启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确立试用期的目的是给用人单位和职工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即使职工在试用期内,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亦受法律充分保护。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是: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30日内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崔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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