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反映】李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142110咨询:我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不雇用我了,这合法吗?
【记者出击】记者赵霞核实报道:4月19日,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某纺织企业工作近一个月后,企业以他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合同。
“签不签订劳动合同是我的自由,企业不能因为这个原因不雇用我,应当给我支付赔偿金。”李先生说。
【部门回复】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阿不力米提·苏拉介绍:经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查明,李先生于2月26日应聘到一家纺织企业工作,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月12日,企业人事部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因有事没有签订。3月19日,企业人事部再次书面通知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又以工作忙为由继续拖延。3月25日,企业书面通知李先生,因他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李先生不服这一决定,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该纺织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先生的请求。
阿不力米提·苏拉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例中,李先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月26日起便建立,企业应当在3月26日前与李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纯属李先生本人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可以因李先生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此举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