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待遇缩水讨说法无果 调解员出面化解纷争——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纠纷

2019.07.30

“真是太感谢了,有你们出面,我这缩水的工伤保险待遇终于给要回来了。”7月3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外来务工者邹师傅连连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在更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邹师傅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7年11月,邹师傅经同乡介绍到建德某机电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酬5600元。

今年4月22日,邹师傅在维修设备过程中,因用力过猛摔伤。经住院治疗后,邹师傅的右腿半月板损伤构成工伤十级伤残。

事后,邹师傅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心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中心按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月工资3800元标准计算伤残补助金,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是: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遂向邹师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00元(7×3800元)。

邹师傅认为,他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820元,按七个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是40740元。

支付中心告诉邹师傅,支付中心只能按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的月工资数额标准支付,计算的数额不会有错。

于是,邹师傅只能找公司理论,可得到的回复是:公司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不用再承担,那是工伤保险基金中心核定支付的,与公司没有关系。

邹师傅很无奈,他不清楚自己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缩水的这差额部分,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了这事,他多次找有关人员咨询,也跑了相关部门,但是都没有结果。

在左右为难之时,7月3日,邹师傅找到了更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随即组织工会、司法所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调解。

在沟通中,工作人员了解了详细情况,向当事双方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就本案来说,邹师傅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820元,而机电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按照月工资3800元的标准来缴纳的,显然不符合规定。邹师傅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存在的差额部分应由机电公司支付。若公司不认账且拒绝支付,邹师傅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后经工作人员释法析理,机电公司最终给邹师傅当场补齐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至此,这起劳动纠纷得以解决。(唐膺长)


  • 调解
真是太感谢了,有你们出面,我这缩水的工伤保险待遇终于给要回来了。”7月3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外来务工者邹师傅连连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在更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邹师傅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7年11月,邹师傅经同乡介绍到建德某机电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酬5600元。 今年4月22日,邹师傅在维修设备过程中,因用力过猛摔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