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消极对抗调岗不可取

2019.04.04

案情简介:

某公司员工孔某一直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4月,公司与孔某协商调岗事宜,孔某同意调离销售岗位。4月下旬,公司通知孔某到回收车间报到,孔某称身体不好无法从事该工作,未去该车间报到。后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与孔某谈话。双方协商未果,孔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同意。但第二天,孔某却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又拒绝前往回收车间报到,而是每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调岗问题。

2018年6月,公司以孔某连续一个多月未到岗考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孔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经仲裁委积极协调,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案情解析:

关于调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但其将员工岗位由销售岗位调整为回收车间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就调岗事宜与员工进行协商。如员工拒绝调岗,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员工到新岗位履职。该公司与孔某协商后,孔某同意调离销售岗位,该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

关于孔某称身体不好无法从事回收车间岗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条,如员工因病无法从事该岗位,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材料。在公司也无其他岗位提供的情形下,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后,公司同意,表明双方就此已达成合意。但劳动者反悔,又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仅以协商的名义每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怠工行为。劳动者在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参加考勤和实际工作,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延伸思考: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大量存在。既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岗位调整,也有用人单位因自身发展需求对劳动者调岗,还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调整岗位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如何把握?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和管理需要,应当拥有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即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降低工资待遇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该调整应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如工作岗位可以是同种类或同类型岗位,工作地点不超出一定范围,并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在调岗的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弥补措施。

如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整较大,即构成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作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与员工协商,若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如劳动者不愿到新岗位工作,但又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回到原岗位,用人单位也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作为劳动者,不愿意到不熟悉的领域重新开始,心理上对调岗有天然的排斥是正常的,但维权也应合理合法,除向用人单位理性表达意见外,还可以通过向人社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维权,切不可采取消极对抗方式。(山东省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贾鲁)

  • 劳动争议
作为劳动者,不愿意到不熟悉的领域重新开始,心理上对调岗有天然的排斥是正常的,但维权也应合理合法,除向用人单位理性表达意见外,还可以通过向人社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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