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受理一次投诉 维护两项权益

2019.03.18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1日,沈女士到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她所在的食品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4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投诉人沈女士家住金山区,工作地点也在金山区,但被投诉的食品公司却在浦东新区。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规则以及“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网处理”的便民措施,沈女士就近在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填写了投诉书。根据管辖原则,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案件原始资料邮寄至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立案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阅沈女士填写的投诉书及提供的证据资料,监察员认定沈女士在被投诉公司任食品促销员。监察员向食品公司的人事经理出具了沈女士提供的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人事经理表示愿意为沈女士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投诉案件办理的要点,监察员又让食品公司提供了沈女士每月工资转账记录,经比对,与沈女士提供的银行明细一致。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监察员向食品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发出了委托协办函。

由于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最低工资构成部分,在办案过程中,监察员发现,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后,沈女士有些月份的工资并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于是,监察员又详细地向食品公司宣传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最终食品公司补足了沈女士那几个月的工资差额。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根据委托协办函的内容核算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食品公司进行了缴纳。2018年11月19日,监察员在收到社保中心的回执后,通过电话向沈女士回复了案件办理情况,该案顺利结案。(刘明钰 倪智杰)

  • 劳动争议
情简介 2018年10月11日,沈女士到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她所在的食品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4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投诉人沈女士家住金山区,工作地点也在金山区,但被投诉的食品公司却在浦东新区。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规则以及“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网处理”的便民措施,沈女士就近在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填写了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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