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产假期间女职工拒绝返岗,有理!

2019.03.06

春节刚过,劳动者谢某所在公司按惯例进入了生产旺季。鉴于急需熟练员工上岗,在家休产假的谢某也接到了公司要求立即上班的电话。此时,谢某尚有39天产假未休完。谢某以此为由提出异议。公司坚持认为,这是生产经营需要、情况特殊,员工必须服从,并提出可以给她增加50%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她执意拒绝上岗,公司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处理规定,认定她为旷工,并减半发放工资、取消当年一切福利待遇。

谢某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女职工的产假不能被“缩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也就是说,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我国实行法定制,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减少。本案中,公司虽然因为进入生产旺季,客观上的确需要熟练员工上岗,但其没有权利强令女职工结束产假、提前上班。

产假期间女职工拒绝返岗,公司无权扣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谢某仍在产假期内,有权拒绝公司提前上班的要求,公司无权借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规定,对她实施包括降低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在内的任何处罚。

本案中,谢某可以用多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分别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公司我行我素,谢某有权通过对应方式来维权。(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 劳动争议
也就是说,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我国实行法定制,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减少。本案中,公司虽然因为进入生产旺季,客观上的确需要熟练员工上岗,但其没有权利强令女职工结束产假、提前上班。 产假期间女职工拒绝返岗,公司无权扣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谢某仍在产假期内,有权拒绝公司提前上班的要求,公司无权借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规定,对她实施包括降低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在内的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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