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挂羊头卖狗肉企业劳动争议如此处理

2018.11.28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2018年5月10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吴桥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联系金融贷款客户工作,任客户经理职务,口头约定基本工资2500元加提成。虽然被申请人开展的是金融贷款项目,但是被申请人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展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应用、推广;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农产品销售;饲料销售。被申请人于11月1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10月份工资,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2018年11月6日申请人向吴桥县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8元;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0月份工资3908元。

查明事项

申请人2018年5月入职《希望金融•吴桥公司》,任客户经理职务,从事联系贷款客户工作。申请人办公单位名称为《希望金融》,工作胸牌单位名称为《希望金融•吴桥公司》;单位业务广告为“小额贷款、无需抵押、一个电话、上门服务”;单位业务申请流程: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实地调查→初审→终审→申请通过→放款到账。《希望金融•吴桥公司》未进行注册登记。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吴桥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展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应用、推广;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农产品销售;饲料销售。

处理结果

驳回了申请人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委认为,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虽然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希望金融•吴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希望金融•吴桥公司》为申请人支付了劳动报酬,但《希望金融•吴桥公司》并未进行注册登记,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吴桥普惠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经营的项目未开展实际意义上的业务工作,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仲裁委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人社局 张立清)

  • 劳动争议
被申请人于11月1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10月份工资,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2018年11月6日申请人向吴桥县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8元;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0月份工资3908元。 查明事项 申请人2018年5月入职《希望金融•吴桥公司》,任客户经理职务,从事联系贷款客户工作。申请人办公单位名称为《希望金融》,工作胸牌单位名称为《希望金融•吴桥公司》;单位业务广告为“小额贷款、无需抵押、一个电话、上门服务”;单位业务申请流程: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实地调查→初审→终审→申请通过→放款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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