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孙某于2015年1月1日到被申请人吴桥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2018年10月31日申请人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遭到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于是向吴桥县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界点为2016年12月31日,即仲裁时效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的请求自2017年1月1日以后就超过了仲裁时效。显然,申请人2018年10月31日要求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本委不予支持。(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人社局 张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