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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2018.11.01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出台《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调解员的聘任、培训、调解员证管理、职业要求和考核奖惩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调解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劳动人事争议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参加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员聘前培训。调解员的聘任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拟聘任的调解组织审核;参加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聘前培训;调解组织聘任。调解员聘前培训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拟获得调解员资格人员进行任职培训,使其学习掌握履行调解员职责所必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了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等;提升培训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对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日常业务学习由调解员所在的调解组织自行组织实施,突出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文件,研究解决调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交流调解经验等。

《办法》明确,调解员证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并发放,申领调解员证应符合以下程序:调解组织统一组织填写申领表;调解组织审核汇总申领信息,并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计汇总申领信息,向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调解员证。调解组织应对调解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调解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度考核可结合调解员其他工作的考核同步实施,聘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的上一个月组织实施。

  • 调解
江苏省人社厅出台《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调解员的聘任、培训、调解员证管理、职业要求和考核奖惩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调解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劳动人事争议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参加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员聘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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