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如何理解年终奖的举证责任

2018.02.18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劳动者E与用人单位F公司因年终奖发生劳动争议。E主张F公司与其约定有电话补贴及年终奖,但从未向其支付。F公司否认双方曾就此进行约定。E就其主张向仲裁委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其中,发件人显示为以F公司名称为前缀、126.com为后缀的某邮箱,内容包括:“我公司决定录用您为本公司产品经理岗位……试用期15000元/月转正18000元/月+补助(300元/月,饭补每天12元/天,交通补助40元/月,出差每天60元/天)+电话补贴(100-200元/月)+五险一金+年终奖(1-3月工资)+带薪年假(年底统一放15天)+过年过节费(200-500元)+项目奖金+绩效激励+股权激励+每年调薪机会。”F公司以该邮箱并非公司注册为由,否认向E发送该电子邮件系公司行为。

【裁决结果】

驳回E关于年终奖的请求。

【案件评析】

仲裁委认为,电子邮箱作为网络交流的电子信息空间,注册用户名具有相对的随意性。E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单一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无法充分有效证明向E发送该邮件的行为系F公司的行为。

鉴于此,仲裁委对E所持双方曾就电话补贴及年终奖进行约定的主张不予采信。综合E在职期间从未享受过电话补贴待遇及年终奖的事实,仲裁委对E要求F公司向其支付电话补贴及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劳动者H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I公司发放名为“2016年度工程积分奖金”的年终奖。他主张I公司与其订立有2016年度积分奖金协议,但该协议被公司收回,公司亦拒绝发放该笔奖金。I公司否认H上述主张,称从未见过H与公司订立的年度积分奖金协议。H就其主张向仲裁委提供了录音资料。在录音中,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认,双方确实签过年度积分奖金协议。但由于公司在发放年度积分奖金时,H已离职了,公司将不予向他发放该笔奖金。

I公司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裁决结果】

支持H关于年度积分奖的请求。

【案件评析】

I公司否认H与公司订立有2016年度的工程积分奖金协议。但从I公司认可的录音资料中看,双方确实订立有积分奖金协议,故仲裁委认为I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继而采信H所持双方订立有年度积分奖金协议的主张。

录音资料亦体现,I公司以H离职为由拒付积分奖金,但却无法提供拒付奖金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据。I公司作为负有管理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就H上述期间有关工程积分奖金计算的原始资料、统计来源及制度依据负有举证责任。现I公司未提交相关资料,应当承担管理不当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仲裁委认为H要求I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度工程积分奖金的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案例启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年终奖争议中,劳动者就年终奖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但举证标准并不高,只要证明双方曾就此进行过约定,如有合同约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曾经领取年终奖记录等。简单地说,劳动者只需证明“有”即可。

在劳动者达到基本的举证要求后,也就是说劳动者证明确实“有”年终奖后,举证责任便倒置给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享受的条件、支付标准,应得数额、支付周期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一中,劳动者没有证明双方曾约定有年终奖,故仲裁委无法采信其所持双方约定有年终奖的主张。

案例二中,劳动者证明双方曾约定有年终奖,举证责任便倒置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能充分有效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徐潇洁)

( 责编:lj )
  • 劳动关系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劳动者E与用人单位F公司因年终奖发生劳动争议。E主张F公司与其约定有电话补贴及年终奖,但从未向其支付。F公司否认双方曾就此进行约定。E就其主张向仲裁委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其中,发件人显示为以F公司名称为前缀、126.com为后缀的某邮箱,内容包括:“我公司决定录用您为本公司产品经理岗位……试用期15000元/月转正18000元/月+补助(300元/月,饭补每天12元/天,交通补助40元/月,出差每天60元/天)+电话补贴(100-200元/月)+五险一金+年终奖(1-3月工资)+带薪年假(年底统一放15天)+过年过节费(200-500元)+项目奖金+绩效激励+股权激励+每年调薪机会。”F公司以该邮箱并非公司注册为由,否认向E发送该电子邮件系公司行为。 【裁决结果】 驳回E关于年终奖的请求。 【案件评析】 仲裁委认为,电子邮箱作为网络交流的电子信息空间,注册用户名具有相对的随意性。E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单一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无法充分有效证明向E发送该邮件的行为系F公司的行为。 鉴于此,仲裁委对E所持双方曾就电话补贴及年终奖进行约定的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