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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参保”,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2018.02.18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李某入职A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一职,月平均工资4000元。工作期间,A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4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由A公司管理人员送往公司所在地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A公司要求李某转往外省医院治疗,并告知李某已在外省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因李某不同意转院,A公司拒绝为李某垫付医疗费,并拒绝承认李某是其职工,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随后,为主张工伤赔偿,李某向A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A公司辩称李某并不是A公司职工,而是由与A公司有关联的外省B公司委派到A公司外包车间工作的员工,李某的工伤保险费也是由B公司在外省缴纳的,A公司不认可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B公司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争议焦点

B公司为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李某是否就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支持李某的主张。

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对李某的用工形式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且A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人为地剥夺了李某对A公司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具有的知情权。此外,A公司无法提供外省B公司委派李某到其单位工作的证据,仅靠外省B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无法佐证李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

案件思考

由于各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基数和缴费方式不同(有的省市要求五险捆绑在一起缴纳,有的省市可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用非法方式,捏造虚假社保关系,剥夺员工的知情权。但最终,此举并不能掩盖真正的劳动关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社局 郭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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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李某入职A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一职,月平均工资4000元。工作期间,A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4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由A公司管理人员送往公司所在地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A公司要求李某转往外省医院治疗,并告知李某已在外省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因李某不同意转院,A公司拒绝为李某垫付医疗费,并拒绝承认李某是其职工,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随后,为主张工伤赔偿,李某向A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A公司辩称李某并不是A公司职工,而是由与A公司有关联的外省B公司委派到A公司外包车间工作的员工,李某的工伤保险费也是由B公司在外省缴纳的,A公司不认可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B公司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争议焦点 B公司为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李某是否就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支持李某的主张。 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对李某的用工形式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且A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人为地剥夺了李某对A公司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具